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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某汽车销售公司员工
后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
欠张某的工资一直没给
张某多次索要无果心生邪念
遂先后四次潜入公司车间
顺手“牵”走手电钻、充电机
压力机等价值1.9万元的设备
后出售获利10500元
案发后
公诉机关以涉嫌犯盗窃罪
向焦作市中站区法院
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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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案发后
其能主动退还赃物
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且到案后
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自愿认罪认罚
依照《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
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规定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5000元
3
王爱玮 焦作市中站区法院
党组成员 副院长
本案中张某
因一念之差
选择非法方式解决纠纷
从而将有理维权之事
变成违法犯罪之行
反差巨大、教训惨痛、警示深刻
在此郑重提醒
面对矛盾纠纷
有理维权亦不可任性
以违法的方式争取合法的权益
从来都不是维权的正确姿态
只有保持理性、依法维权
才能真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