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投资公司故意伪造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弄虚作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案件审理,决定对Z投资公司罚款100 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10 万元。”近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干警罗扬、任小杰至无锡的Z投资公司,宣读了一份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许某做出顶格处罚。
近日,梁溪法院在审理A公司破产重整一案过程中,发布了A公司第二次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公告要求,拟对A公司进行重整投资的意向投资人必须在2023年5月14日前向A公司管理人交纳投标保证金5000万元。
为参与A公司的重整投标,Z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向A公司管理人提供了一张网上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图片,并附于标书参与评标。该电子回单载明转账汇款金额为5000万元,转账备注为保证金。然而,该笔款项却迟迟未实际到账。这是怎么回事呢?
经法院调查,Z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通过其他公司向管理人汇款5万元,因转账时收款人户名填写错误,该5万元于次日被退回。而提交给管理人的5000万元电子回单图片,正是在该5万元转账产生的银行电子回单的基础上修图变造而成。
当证据摆在面前,许某向法官承认了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的事实,并当场表示悔过。最终,Z投资公司及许某为其自作聪明、干扰诉讼的行为交了高额“学费”。
法官提醒,破产重整是一项司法程序,管理人是接受法院指定的依法履职主体,破产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庄重、严肃的,参与者应当诚实守信。弄虚作假的行为会严重妨碍案件的正常审理,既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或单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讯员 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