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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
孙某(男)带着6岁的儿子小孙
和李某(女)再婚
后两人常年外出打工
小孙一直由其奶奶马某抚养
长达十年之久
期间小孙上学、生活的所有开支
均由奶奶马某负担
孙某和李某一分钱也没给过
后马某由于身体常年有病开销大
已无力负担
小孙的上学和生活开支
后经《百姓调解》栏目调解
孙某表示愿意每月支付
小孙生活费600元
但其一直未履行
马某无奈将儿子孙某、儿媳李某
诉至河南省登封市法院
要求其支付十年来的
抚养费共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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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
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
小孙系未成年人
孙某和李某作为法定监护人
对小孙负有抚养义务
且具备抚养能力
但两人婚后一直不管不问
既没有在生活上
对小孙履行照看义务
又没有在经济上
负担其日常生活开支
明显怠于履行抚养义务
既不符合法律规定
也有悖人伦道德
在二人有能力抚养
却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
马某代为抚养长达十年之久
由此产生的抚养费
孙某和李某应予以给付
判决孙某和李某向马某
支付抚养费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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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 玄 登封市法院
石道人民法庭庭长
抚养未成年子女
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只有对于父母已经死亡
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
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外)祖父母才有抚养义务
老人帮忙带娃
是基于对道义和亲情的考量
体现对子女及孙辈无私的爱
其付出应当被尊重和肯定
我们每个人都终将变老
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
老人是替子女
带孩子的“免费保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