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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车辆小区受损,物业公司担责吗?

来源:豫法阳光 2023-06-05 15:50:16

车辆泡水受损

2022年9月12日

张某发现停放在

哥哥居住小区地下车库的轿车

被积水浸泡后报警

公安机关出警证明

写明原因系车库水管系统

出现障碍导致积水

张某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

索赔50700元后

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转让给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据此

向河南省桐柏县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小区物业公司支付

其垫付的车辆损失50700元

“外来车辆与我何干”

物业公司辩称

张某不是小区业主

其车辆停放并未

向物业公司交纳管理费用

物业公司没有义务

为其提供车辆安全管理服务

且公司在日常管理中

已尽到工作职责

车库积水纯属意外

我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失责理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物业公司应妥善维修、养护

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

并尽到管理职责

对其管理范围内

因其未尽到管理义务

而造成损害的

即便不是小区业主

也应对其造成的损害

承担侵权责任

梁勋超

桐柏县法院党组成员

四级高级法官

本案张某车辆

系经物业公司允许进入小区

并在小区地下车库被水浸泡损坏

经公安机关调查证明

系因车库水管系统失修漏水所致

物业公司对车库水管系统

负有正常维护责任

在无证据证明

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保险公司

在赔偿张某车辆损失后

即具有代位求偿权

依法判决物业公司

支付保险公司垫付款50700元

双方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郭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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