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劳累诱发疾病
“茶山遥望与天连
薄雾如纱罩翠田
巧妇屈身恋嘉木
纤手轻舞采明前”
茶场负责人文某
雇请田某等多人
包吃包住为其采茶
劳动报酬按采茶量计算
连续十多天起早贪黑采摘
顺利收工并结清工钱
当晚田某等人
因离家远便留宿茶园
次日凌晨
田某感觉头晕并呕吐不止
文某见状让其服食速效救心丸
并立即开车将其送往卫生院
同时让随行人员
电话告知田某家属
后田某被亲属送往县医院抢救
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6000元
后田某以过度劳累诱发疾病为由
诉至河南省罗山县法院
请求雇主文某
赔付各项损失10.6万元
雇主无过错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文某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
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田某
自愿为文某提供采茶劳务
且劳务结束后
劳务费已结算完毕
田某在与其他采茶工一起
留宿茶场时突发疾病
文某作为接受劳务方
未对其实施侵权行为
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
故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适当补偿事了人和
陈玲莉
罗山县法院楠杆法庭庭长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受害人和行为人
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
依照法律的规定
由双方分担损失”
根据田某亲属陈述
及病历记载
田某除血压高外
平日身体状况良好
应该能够胜任
适当强度的采茶作业
田某未能根据
自己身体状况量力而行
是导致疾病突发的主要原因
同时文某虽对田某的发病
无侵权行为和过错责任
但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
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有失公平
因文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
从劳务中获取收益
雇请田某采茶多日
且对田某的身体状况
未能多加关注
综合考虑
基于田某自身身体状况
为突发疾病的主要原因
其损失的负担原则并非填补
只是给予适当补偿
法院酌定为6000元
判决文某补偿田某损失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