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玩耍不幸被砸身亡
2022年4月3日9时许
业主王某和李某在小区
凉亭和连廊之间拉绳晒被子
绳子一端系于连廊
另一端系于凉亭的承重柱
当日15时许
马某带其7岁外孙女小花
在凉亭、连廊处玩耍
小花多次抱住承重柱穿梭跳跃
突然
小花抱住玩耍的承重柱倒塌
将其砸伤
物业人员立即拨打120和110
小花被紧急送往医院
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小花父母将开发商、物业公司
和晒被子的业主王某、李某
一并诉至河南省武陟县法院
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
死亡赔偿金等共82.8万元
四被告相互推诿各执一词
开发商辩称
小区项目整体规划和施工建设
均经相关部门严格检验
案涉凉亭和连廊亦符合交付标准
但交付已长达12年之久
凉亭和连廊长期风吹雨淋
无人保养维护
且石柱系整体倒塌
而非部分碎裂、破损、脱落
决非产品本身质量问题
我们开发商没有过错
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辩称
我们日常履行了
对柱子的维修保养工作
对业主利用柱子晾晒物品的行为
亦进行积极劝阻
且事发后积极履行了施救义务
我们物业不存在任何过错
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业主王某和李某辩称
承重柱倒塌主要是
小花不断抱着柱子摇晃所致
晒个被子造不成这种后果
跟我们没有关系
依法厘清责任各担其责
田敏 武陟县法院
副院长、一级法官
法院审理认为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
有其他责任人的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或者第三人的原因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
作为凉亭、连廊建设单位
应对其质量负责
但据当地住建部门核查
案涉凉亭、连廊未经验收
即交付业主使用
且案涉承重柱系石材
重量相对较重
仅使用石胶粘连
此种加固方式潜在风险较大
存在质量缺陷
长期使用可导致承重柱倒塌
故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
负有对小区房屋
及配套设施设备、相关场地
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责任
应尽到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
其对凉亭承重柱进行过维护保养
并设置禁止晾晒被子的警示标志
亦未对业主晾晒被子
进行有效制止
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王某和李某
明知凉亭、连廊
系小区业主休憩、娱乐场所
却擅自利用案涉承重柱晾晒被子
对承重柱施加了不合理的横向作用力
故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小花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认知能力无法预见
抱住承重柱穿梭跳跃
可能引起承重柱倒塌的后果
但其监护人应当预见
可能存在的危险性
在现场却未及时制止
故其应自担部分责任
根据各方在本案中的
过错程度及原因力
法院酌定
开发商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王某、李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
原告自担5%的赔偿责任
依法判决
开发商、物业公司和王某、李某
分别支付原告
57.9万元、16.6万元和4.15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