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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加速冲闸被夹伤
2020年7月8日17时许
胡某骑电动车出门
此时小区出口方向出行顺畅
但胡某为图方便
就近从入口处正徐徐关闭中的
自动感应门加速往外出
被道闸夹住小腿
医院诊断为右胫骨骨折
住院花费3858元
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胡某以小区物业公司
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为由
将其诉至洛阳市瀍河区法院
2
物业公司义务尽到不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从公序良俗
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本案中
胡某作为小区老业主
理应熟知小区
出入口设置及管理要求
遵从小区的良性管理秩序
但在出口处通行顺畅的情况下
胡某骑电动车就近
加速从入口处往外出
被道闸夹住小腿造成骨折
其不遵守良好出行规则的行为
是造成自身受伤的主要原因
且物业公司在小区出行管理中
分别设置出入口、减速带及合理提示
已尽到安全管理义务
故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依法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3
法官提醒遵守规则莫任性
李宏宇 洛阳市瀍河区法院
立案庭员额法官
本案胡某受伤境遇令人同情
但赔偿责任
需要法律严格界定及证据支持
不能以情感或
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
将损失交由无过错方赔偿
否则不仅给涉事管理方
带来无法履行的义务
更是对公正情感的冒犯
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自身风险的第一责任人
理应对自己的行为高度负责
不能将自身安危寄托在
相关机构或他人
无时无刻的提醒之下
不能漠视规则的存在
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
否则一旦造成损失
只能责任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