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不少小区
流浪猫到处乱蹿
咬伤抓伤业主谁买单
下面请看洛阳市涧西区法院
审理的一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张某诉称
小区常有流浪猫出没
我们业主多次向物业反映
物业均视而不见、不管不问
对小区存在的
流浪猫等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
我10岁的孩子小张被流浪猫抓伤
系物业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所致
请求法院判令其
支付医药费等共1221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
现在各小区
流浪猫普遍存在
是捕杀还是绝育等管理问题
全国都没有相关规定
物业公司作为一般民事主体
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
协助性和防范性
且职责也不是包罗万象
对活动范围较大
灵活隐蔽的流浪猫来讲
物业只能在巡查中
发现一只驱赶一只
不可能保证小区内没有一只流浪猫
对此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
樊岚 涧西区法院
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
“遗弃、逃逸的动物
在遗弃、逃逸期间
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
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
妥善维修、养护、清洁
绿化和经营管理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
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
采取合理措施
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中物业公司
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人
对小区事务负有管理职责
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负有保护义务
流浪猫在小区内活动、逗留
物业公司应对流浪猫存在的对他人的
生命、健康和财产可能造成的危险
有一定认知
进而尽到必要的管束义务
物业公司对此知情
但未举证尽到相应的管束义务
对于小张的受伤存在一定过错
小张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事发时在无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
被流浪猫抓伤
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
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
对于小张的损害后果
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
酌定物业公司承担70%的责任
张某承担30%的责任
判决物业公司
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共855元
双方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