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注销,以为万事大吉,殊不知此举不仅不能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反而会导致股东陷入承担公司债务的风险。近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陕西某公司为躲避债务企图通过注销“跑路”,法院通过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现了胜诉企业合法权益。
2021年12月,陕西某公司与河南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陕西某公司向河南某公司购买EPDM材料,货款共计11.97万元。合同签订后,陕西某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河南某公司依约交付EPDM材料,陕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河南某公司出具欠款依据“欠材料款9.97万元,在2022年1月前付清”。到期后河南某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未果,遂诉至社旗法院。社旗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陕西某公司限期内支付原告河南某公司货款9.97万元及违约金。但判决生效后,陕西某公司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河南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刘嵩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某公司在立案执行前1个月,未经清算程序即办理了注销登记,以此来躲避债务。执行干警立即联系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反馈了该执行情况。河南某公司向社旗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追加原陕西某公司股东董某甲、董某乙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查,裁定追加董某甲、董某乙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承担向异议人河南某公司支付材料款、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共计10.2万元连带清偿责任,依法向董某甲、董某乙送达了执行裁定书。这下,董某甲、董某乙彻底慌了,主动联系执行干警,表示愿意积极筹款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在执行干警的调解下,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愿意放弃部分欠款及利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董某甲、董某乙当即支付河南某公司欠款9万元,案件顺利执结。
该案的顺利执结,是社旗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举措的一个缩影。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案件当事人情况进行剖析,主动找寻解决案件的突破口,切实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此也要提醒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逃避债务不可取,及时履行是必然,作为公司股东应知晓自己的权利义务,积极主动作为,遵守法律规定。(供稿:焦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