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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法院:上门要账被狗咬 损失赔偿谁来担

来源:邓州法院 2024-06-21 17:57:00

狗作为人类最亲密的朋友,越来越多地进入大众的生活,但因部分饲养人缺乏文明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导致家养狗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并由此引发了矛盾纠纷。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家养狗伤人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邓州法院:上门要账被狗咬 损失赔偿谁来担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李某到王某家中讨要事故赔偿款,双方争执不下之时,王某家饲养的一只小狗突然冲出来,将李某咬伤,同在现场的王某家人看到后报警。李某被咬伤后到疾控中心注射了狂犬疫苗,支出了医疗费。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王某辩称其饲养的狗未咬伤原告李某,为查清案件事实,依法调取了事故当天派出所的处警记录、现场照片、并到被告王某家中进行实地调查取证,派出所的处警记录明确显示了王某家饲养的狗将李某咬伤的事实,综合本案证据足以证明侵权事实,因此对被告王某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对原告李某主张的误工费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的医疗费损失。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动物饲养人应当依法依规饲养动物,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依法饲养,文明饲养,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看管,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防止出现伤人事件,否则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就本案来说,小狗虽小,也要看好,虽在家中,也要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供稿:张颖 何川)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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