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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法院:一起共有纠纷案 法院这样判!

来源:南召县法院 2024-06-21 18:07:00

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死亡赔偿金分割引发的纠纷案,在法官的公正判决下,该纠纷得以妥善解决。一起来看:

案情回顾

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系同胞兄弟,原被告母亲曹某自2010年丈夫去世后一直与被告赵某乙同住,由女儿赵某丙和儿子赵某乙照顾。2023年12月曹某因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方共赔偿赵某乙、赵某甲、赵某丙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1.5万元,已支付抢救费3.5万元,丧葬费3万元,支付赵某甲1万元,剩余14万元由被告赵某乙保管。赵某丙于2024年2月28日书写声明,自愿放弃其余份额。原、被告协商分钱未果诉至法院。

南召法院受理案件后,本案的承办法官王召瑞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近亲属因亲人离世导致扶养费的丧失或物质生活水平降低这一损害的赔偿。精神抚慰金则是对近亲属因亲人不幸罹难而产生的精神痛苦的抚恤。因为近亲属与死者之间通常具有经济上的牵连和情感上的依赖,亲人的死亡会给他们带来一系列损害,其中包括因亲人离世导致扶养费的丧失或物质生活水平的降低和因亲人不幸罹难而产生的精神痛苦。本案中原被告母亲遭遇事故时年事已高,生前长期由儿子赵某乙一家照顾,与赵某乙一家的情感牵连较深,母亲的离世对赵某乙一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远大于其他人,故结合该款项的性质、死者生前被赡养的实际情况和法律固有的弘扬传统美德的社会指引作用,法院酌定原告赵某甲分得下余款项的35%即4.9万元、被告赵某乙分得65%即9.1万元。遂依法判决被告赵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甲4.9万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亲人的离世,无疑给每个近亲属带来了难以言喻的悲痛和打击。然而,面对逝者身后的财产及赔偿金问题,仍需冷静理智地面对并妥善处理。血浓于水、亲情可贵,在分配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上,各位近亲属之间应尽量珍惜亲情、真诚相待,充分协商、互谅互让,看破得失、化解矛盾,共同构建和谐家庭关系。

孝敬父母、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能够善待孝敬老人的孩子在分配与老人有关的财产权益时,给予了适当倾斜,这既是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的表现,也是对付出较多者的一种抚慰象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要求,故作出上述判决。(供稿:张振丽)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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