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款能否得到支持?哪些属于彩礼范畴,是否应当全额退还?”近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老城法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老城法庭以倡导文明新风、摒弃不良陋习为办案理念,成功化解了双方积怨,使双方好聚好散并解开了各自的心结。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份,原告皮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之后双方便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24年1月31日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仪式。原、被告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原告皮某某按照农村习俗向被告支付了彩礼。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导致双方感情出现危机。被告于2024年2月16日离家出走返回娘家居住,至此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已支付80%的彩礼款。
处理案件的过程、经过及结果
老城法庭受理后,认真分析案件事实,考虑到本案原告与被告都是年轻人,以后还要有各自的新生活,如果此次纠纷处理不妥,势必会影响到二人以后的生活和发展,并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被告就返还彩礼一事私下自行协商数月之久,最终没有达成一致协议,反而将矛盾日益激化。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情绪对立、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承办法官万华锋从情、理、法多角度耐心释法说理,同时将调解过程贯穿在庭审中,将法律权威的刚性与温情调解的柔性相结合,不放过任何一丝调解机会,试图引导双方当事人敞开心扉。经过激烈的庭审答辩、举证、质证等环节,原被告对积怨已久的矛盾均表示不愿意让步,当庭调解无法达成。
在法庭审理完毕后,老城法庭秉持“如我在诉”的办案理念,多次和原、被告“背靠背”做庭后调解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于理,充分将家事案件“柔情司法、调判促和”理念贯穿其中,努力解决根本矛盾。结合相关婚约财产案例,并向原被告耐心解读最新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条文。最终在老城法庭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石某某同意当庭返还原告75%的彩礼款现金及退还五金首饰,剩余部分原告皮某某自愿予以放弃,不再主张,并在法庭干警的见证下,原、被告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法官说理
本案原、被告为缔结婚姻,原告按照农村习俗支付被告彩礼,被告收取彩礼的事实清楚。我国大部分农村虽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但系陋习,与我国一贯倡导的文明婚俗的社会新风尚相悖,也被法律规定所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法官寄语
婚姻美满、家庭幸福是每个人的期盼,是天下父母的共同心愿,更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近年来,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纠纷不断激增,彩礼虽为我国婚嫁习俗之一,但应当倡导简约适度的婚俗理念,划清传统习俗与陈规陋习界限,破除盲目攀比、炫富摆阔、嫁女解困、以彩礼论身价、以彩礼保婚姻等扭曲观念,树立不比彩礼比人品、不讲排场将文明的新风正气。新时代呼唤新风尚,让我们共同为彩礼“降温”,帮婚姻“减负”,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做好移风易俗的倡导者、推动者和践行者。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供稿:梁红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