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峡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发现原告方存在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该行为扰乱司法秩序、违背诚信原则,法院依法予以了惩戒。
被告张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将原告晋某撞伤,原告晋某作为受害人,本应是受法律保护得到赔偿的一方,却因其家属想要获得更高赔付提供虚假证据而被罚款。在庭审中,原告方为证明治疗花费情况,提供了一张金额为8164.75元的医疗费票据,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官结合原告伤情对金额产生了怀疑,经办案人员庭后到出具票据的医院进行核实,发现原始票据中的金额仅为5164.75元,该张票据系原告家属变造原始票据得来。
事发后,原告家属也主动承认了自己要求复印店帮忙篡改发票数据的事实,并作出了书面检讨,法院酌情对原告家属给予罚款3000元的处罚。
证据是诉讼的基石,对查清案情、公正裁判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有利于自身的证据本无可厚非,但为了赢得官司而伪造证据,这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进而影响判决结果,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因此,无论是证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在庭审过程中作伪证必然承担相应后果。(供稿:王晶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