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最美好的样子就是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而婚姻关系的维系离不开双方的共同努力。夫妻之间相互扶持、患难与共不仅仅是一句承诺,也是道德义务,同时受法律保护。宛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扶养费纠纷案,通过以案说法,明确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
刘女士年近六十,与王先生结婚三十余年,婚后刘女士一直辛苦劳作,维持家庭。近年来,刘女士疾病缠身,多次住院治疗,常年吃药,医药费开销较大,且因身患疾病无法外出劳作,无收入来源。王先生长年在外工作,刘女士多次要求其支付医药费、生活费,王先生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刘女士诉至宛城区法院,请求判令王先生按月支付扶养费2000元。在审理中,被告王先生辩称,自己每月收入也不多,对于刘女士要求的每月2000元扶养费无力支付。
宛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是以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扶养义务依赖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而存在,也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一种强制性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残疾、患有重症、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有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的义务。根据刘女士提交的证据,其患有多项疾病,医药费开支较大,且无经济来源,故作为丈夫的王先生应承担扶养义务。结合原、被告各自生活情况、收入来源及身体状况,判决被告王先生于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向原告刘女士支付扶养费1500元。宣判后,双方均无异议,该判决现已生效。
扶养是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规定而存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身份性和法定性等特点。夫妻本是同林鸟,无论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如何,夫妻扶养都是双方的义务,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之间应当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照料、精神上相互慰藉。确需扶助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
扶养费的给付标准,应当本着公平原则,结合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被扶养一方的实际需要、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综合认定,以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只有相互体谅,相互扶持,才能使婚姻关系更长久,家庭生活更幸福。(供稿:高雁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