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的该承担什么责任?近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出租”手机帮助他人实施诈骗的电信诈骗案件。
2023年5月14日,被告人张某经他人介绍,下载“事*达”手机聊天软件,并进入名为“人定胜天”的诈骗群。同年5月16日和19日,张某明知上线人员实施诈骗,仍提供自己的一部手机及平板电脑等物品,帮助上线人员向外拨打诈骗电话,共计获利460元。2023年5月19日,四川省乐山市居民蔡某接到被告人张某提供的手机拨打的诈骗电话,对方称其购买的物品在快递过程中丢失,以办理理赔为幌,骗取蔡某14849元。
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帮助,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依旧通过QQ语音及电话帮助他人与被害人联系,最终以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大量电诈案例证明,诈骗犯往往利用被害人或贪财,或贪色,或容易相信别人的人性弱点进行犯罪。针对这些弱点,犯罪分子会选择性地引诱被害人一步一步踏入他们设计好的陷阱之中。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天上不会掉馅饼,要克服“贪利”思想,保护好个人信息,增强识别“刷单扫码”、“冒充客服”、“虚假购物”等电信诈骗的能力,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供稿:肖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