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在交往过程中,王某为增进双方的感情,维持双方男女朋友关系,自愿向李某有多笔转账。2021年9月24日,王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10000元,并表示让李某用这笔钱偿还其信用卡欠款,李某接收了该笔款项。后李某又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退回10000元,而王某通过微信向李某发信息表示该笔款项就是给李某的,让李某一定收下,后该笔款项因超过24小时未接收被退回至李某微信账户。后二人分手,现王某将李某诉至新野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退回10000元。
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王某转账10000元时明确表示让李某偿还其信用卡欠款,并未附条件,李某亦已接收,后李某退还时,王某明确表示该笔款项就是给李某的,并拒绝受领李某退款,其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现王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赠与行为存在可撤销事由,且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向李某转账支付的涉案款项属借款性质,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转账行为十分常见。出于维护双方亲密关系的目的,在转账时,对于转账的性质往往约定不明,在恋爱关系破裂后,双方往往因此产生矛盾纠纷。此时就需要对转账的性质进行确定,如果转账数额较小且备注如“我爱你”、“宝贝爱你”等亲密语言的或者转账具有特殊意义的“520”、“1314”等款项的,再或者如本案中明确表示就是给一方的,则一般应认定为赠与,受赠方无需返还;如果转账金额过大,则应考虑转账行为与双方是否有婚约具有牵连关系,如果双方有婚约或者明确约定转账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那么该赠与就是附条件的,如双方分手,则所附条件未实现,此时,受赠人一般应当返还财产。(供稿:岳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