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财经 房产 旅游 教育 党建

健康 文化 县域 专题 新阶层 国防军事

新野县法院:出借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新野县法院 2024-08-19 16:49:03

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互相借用车辆的现象很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驾驶人如何承担责任呢?且看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3年5月,被告陈某驾驶从被告杜某处借来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行驶时,与被告张某(未成年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及电动车乘坐人王某(未成年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原告王某经住院治疗后,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张某、陈某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被告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陈某负次要责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系被告杜某所有,被告陈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即投保义务人,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陈某作为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其应当与被告杜某对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杜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陈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陈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张某未满十八周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应由被告张某在其本人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

综上,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在其本人财产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15072.26元,被告张某赔偿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赔偿;二、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王某94529.68元;三、被告杜某赔偿原告王某38481.84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不仅仅是法定义务,更是一种保障措施,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既可以及时保障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又可以减轻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即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若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则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暑假期间,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引发交通事故案件明显上升,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薄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家长作为监护人需要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法官提醒各位家长,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驾驶车辆的危险性及后果的严重性,尽到作为监护人的监管职责,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苏阳

相关新闻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