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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头顶飞来的“横祸”,责任谁来承担?

来源:南阳市卧龙区法院 2024-08-23 09:36:00

随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一些村镇内的文化设施、健身器材越来越齐全,到村内文化广场玩耍的村民也越来越多,如果在村内文化广场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2022年11月15日,10岁的田某和伙伴在村民委员会建设的文化广场玩耍,文化广场舞台上的玻璃房顶突然爆裂,玻璃坠落后砸中田某的头部、耳朵、肩部等部位。田某爷爷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救护电话。120到达后,将田某送往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诊断为“1.右耳部皮肤裂伤;2.右肩部软组织损伤”,损伤的外部原因为“接触锋利的玻璃”,治疗期间进行清创、美容缝合术,五天后,田某出院。事故发生后,田某亲属联系了村治保主任,治保主任回复放心治疗,村委会负责解决此事。但后续经多次协商,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田某法定代理人认为文化广场玻璃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村委会作为建设者、管理者,未及时发现并维护,最终导致田某受伤,其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村委会赔偿田某的各项损失。

村委会称,在事发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时发现地面有破碎石块,推断玻璃破裂应为田某在玻璃屋顶下投掷石块导致,同时根据本玻璃屋顶施工方提供的玻璃监督抽样实验报告,其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被告作为文化广场舞台的管理人,对案涉玻璃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其推断玻璃碎裂是田某投掷石头所致,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而被告提交的《样品描述及说明》《监督抽样试验报告》不足以证明其没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原告及其监护人无法预料到在案涉地点玩耍会发生玻璃坠落致伤,且原告家人在田某受伤后及时报警并送医治疗,已尽到了监护职责,对原告的受伤并不存在过错,故其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村委会赔偿田某医疗费等共计4830.21元,对田某主张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民生之大,最基本的不外乎衣食住行,人们对这些事物的要求,早已不再是只停留在最基本的层面上,因此越来越多的住宅小区、村镇广场建设了相应的配套设施,用来供居民们休闲娱乐。作为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把维护公共安全放在首位,要执行“善良管理人”标准,规范管理行为,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营造一个安全、舒适、有序的公共场所环境,让居民能够安心地享受公共服务带来的便利与快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 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供稿:赵悦宏)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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