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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法院:恋爱期间转账,是“借”还是“赠”?

来源:唐河县法院 2024-08-27 10:40:00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男女双方经常会进行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但分手之后,双方对于转账的性质又各执一词,一方认为是借款,一方认为是赠与。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借款要求对方返还?下面一起来看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原告曲某与被告张某原系恋爱关系,两人在同居期间产生多笔费用,后两人感情生变,曲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及替其垫付的的费用累计8.96万元,张某认为这些款项多数用于同居期间的共同开销,拒绝进行偿还。双方协商无果,曲某遂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人民币8.96万元。

唐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曲某在2021年7月30至2023年5月20日期间向张某转账21笔累计3.78万元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其中含有多笔特殊日期、特殊数额及小额转账,故不足以认定该部分微信转账为借款。2023年5月24日曲某通过邮政银行向被告转款5万元,张某在聊天记录中也多次提到“把5万还给你”,与转账数额相吻合,故认定该笔转账为借款。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偿还借款5万元。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发生转款存在多种可能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双方是否就借贷这一事实达成合意,借款是否实际交付。所以,原告仍应当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

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在认定是借款还是赠与时,应当结合转账时的备注、金额的特殊含义、资金用途等来综合认定。如果是在特殊情况下转账富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如“520”“1314”等,在审判实践中,通常会认定为赠与而非借款。对于其他款项,法院则会结合双方的感情状况、转账备注、款项用途及其他证据等来进行合理区分,进而综合认定款项往来的性质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供稿:杨俊英)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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