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孟楼法庭审结了一起被告为精神病患者的离婚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原告与被告家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切实保障了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圆满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2004年,王某某(男)与赵某某(女)在外务工时相识并恋爱,后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生育一子一女,感情尚可,家庭和睦。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某某与赵某某逐渐产生了矛盾,分歧越来越大。后王某某被确诊患有精神疾病,并在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5月,赵某某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2024年6月,赵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处理女儿抚养问题(此时儿子已成年)。
邓州法院孟楼法庭收案后,承办法官首先与原告赵某某联系,了解其家庭情况、夫妻感情、子女情况及诉求,赵某某称双方婚姻感情基础差,经常生气吵架,被告经常喝酒并存在暴力倾向,自己实在忍无可忍后离家出走。
但在随后与被告的联系中出现了问题,被告一直联系不上,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系二次起诉离婚案件,应尽可能与被告取得联系,了解被告的情况及意见,随即深入被告所在村组,以期能够找到被告的联系方式,但在调查中发现被告因病住院,村组也无法联系上,但有被告母亲的联系方式,法官立即与被告母亲联系,通话中,被告母亲声泪俱下,称被告被诊断为患有精神疾病,现已在精神医院住院近一年,家庭情况困难,孙女还在读高中,对赵某某的起诉,不同意双方离婚,但赵某某已是第二次起诉了,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抚养孙女,赵某某还应当支付孙女的抚养费及对王某某的经济帮助费用。
针对这些情况,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家庭情况特殊,应尽可能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矛盾,让摇摇欲坠的家庭重新走上正轨。遂一方面与赵某某反复进行沟通,对其进行释法说理,王某某因为患病可能有时行为过激,劝说赵某某应担负起作为妻子、母亲的责任;另一方面与王某某母亲沟通,赵某某离婚态度坚决,本次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继续僵持下去对家庭、对个人均不利。在沟通中,赵某某起初并不愿意支付经济帮助等费用,并称自身也存在疾病,法官耐心对其解释,夫妻之间相互扶持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更是法律上的责任,现王某某患病,赵某某理应给予关心和照顾,而后经过多次劝说,逐步消除了赵某某和王某某母亲的对抗情绪,双方就赵某某和王某某的离婚、孩子抚养、经济帮助费用等达成了一致意见,均表示满意。承办法官以真诚和耐心解开了当事人的“心结”,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
处理离婚纠纷案件,需要法官以“如我在诉”的意识,诚心倾听、用心调解,让情由理及法,让法由理见情,解决群众矛盾纠纷。邓州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保障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供稿:郭霄 何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