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缓和了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切实维护了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王某(男)与张某(女)在务工期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2015年生育女孩小梦(化名),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张某离家后未再与王某联系。小梦一直跟随父亲王某生活,期间张某未探望也未支付抚养费。2024年7月,王某以孩子名义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到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因该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本着化解矛盾、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承办法官赵琼随即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开展调解工作。“双方分开后,张某既不支付抚养费也不关心女儿,之前拖欠的抚养费也要支付!”王某情绪有些激动。张某则表示:“我也想孩子,分开时是他说老死不相往来,不让我看孩子。我家里遭遇变故,现在能力也有限。”为了缓和对立情绪,赵琼耐心给双方做思想工作。一方面从情理上积极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另一方面也从法理上告知双方的权利义务。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愿意每月支付孩子5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也表示今后会共同努力给予孩子更好的成长环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同居关系的解除意味着男女双方感情的结束,但是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情纽带并不随之结束。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法定的亲权关系,不能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逃避抚养责任,更应坚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主动承担抚养义务,为孩子营造积极、健康的成长环境。(供稿:石晓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