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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小心“摊上事儿”!

来源:南阳市卧龙区法院 2024-09-18 16:49:00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信用卡作为日常消费的便捷支付手段,已经成为人们提前消费的潮流,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近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出借信用卡引发纠纷的案件。

杜某和姚某是夫妻关系,马某系杜某堂哥的妻子。2017年10月,马某因经营美容院需资金周转,向杜某和姚某借用信用卡,基于堂叔嫂关系,杜某和姚某便将11张信用卡全部交给马某使用。2019年10月,马某将杜某名下的7张信用卡退还给杜某,但其提现的13.2万元并未偿还,另有提取的备用金及财智金等42158元也未还。2020年3月,马某将姚某名下的4张信用卡退还姚某,但马某提现的5.6万元也未还。杜某和姚某收回自己的11张信用卡后,因无力还款,每月需要刷其他信用卡新款还马某透支信用卡的旧款,还需替马某垫支刷卡的手续费。杜某和姚某多次催促马某筹钱还款,马某起初以各种理由推托,之后马某既不接电话也不回微信,更是不见踪影。杜某和姚某遂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马某偿还各项费用共计284086元。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信用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现杜某、姚某将其名下信用卡转借给马某使用,违背了信用卡的使用规定,破坏了金融秩序,属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故持卡人与借用人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被告仍应向原告返还未及时向金融机构偿还的借款。故对于杜某、姚某主张通过转借信用卡出借款项的借贷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马某因该行为取得的款项应予返还。故马某应返还杜某、姚某188000元。

关于未偿还的备用金、财智金及分期手续费的问题。未偿还的备用金、财智金亦属于马某通过转借信用卡取得的款项,应予返还;部分信用卡分期还款后产生的手续费,因杜某、姚某已偿还完毕,且马某对此知情,因此,马某应返还杜某、姚某未偿还的备用金、财智金及手续费36343.53 元。

关于刷新卡还旧卡产生手续费的问题。首先,杜某、姚某将信用卡借给马某,出借信用卡时对后续马某透支信用卡后无法偿还已作出预判,在此情况下仍出借;其次,在马某不再偿还透支的信用卡时,杜某、姚某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偿还;最后,刷信用卡还旧债亦违反相关规定。综上,结合原告对转贷行为亦存在过错,故对于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被告马某偿还二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24343.53元,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基于朋友关系、亲属关系,互相借款十分常见,但出借的款项应源于自有资金,而不能通过信用卡套现或是金融机构、平台贷款后转贷给他人,该行为不仅是无效的,也会给出借人带来极大的风险。在借款人不能及时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出借人需承担信用卡套现、金融机构贷款的还款责任及逾期利息,严重逾期时还将影响出借人的个人征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供稿:马鑫琳)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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