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阳高新区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综合考量、灵活执行,通过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房屋的形式,促使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顺利执结,取得了最大限度减少被执行人损失、保证了申请执行人权益、节约司法资源的“三赢”效果。
王某、韩某于2019年1月1日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后,因逾期未还款被银行诉至本院。经本院判决,二人需向银行还款本金约66万元及利息,且银行对王某、韩某二人用于抵押的房产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王某、韩某二人一直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遂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起初,王某、韩某存有强烈的抵触情绪,但听说自己房屋已经定向询价,即将上网拍卖,对通过司法程序拍卖的房屋交易价格存在顾虑,希望在法院的监督下,能自己出售房子,并保证用所售价款偿还债务,请求法院给予一定时间让他们自行处置房产。
经过综合研判分析,并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法院决定给予被执行人一定期限,让其自行处置房屋。
最终,王某、韩某二人自行将房屋以心仪价格出售,现在把全部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本案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卖财产清偿债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房产的市场行情及采取司法拍卖程序后的价格是否会损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在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变卖,并及时将款项交付申请执行人,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让申请执行人快速收回欠款,也维护了各方权益,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法律小课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第五条(3) 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现房后,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人民法院在确定期限时,应当明确具体的时间节点,避免期限过长影响执行效率、损害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3.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供稿:王宪 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