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狗咬伤人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案,一起来看:
2024年8月,李某在小区内散步时被王某在一楼所饲养的犬只咬伤,而后王某将李某送至医院并支付了5380元医疗费。李某出院后将王某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8091.46元。
南召法院受理案件后,本案的承办法官杨雪营在审理该案的责任划分时,综合考虑了多个因素,包括犬只的品种、饲养场所、是否设有警示标语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或其他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主张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而王某所饲养的比特犬属于禁养犬,因此王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为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先行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除了已经支付的5380元外,再赔偿李某3500元,赔偿款项需在规定时间内付清。
法官说法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饲养犬只作为宠物,但并非所有人都清楚自己所饲养的犬只是否属于禁养犬。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犬只名录》禁养的烈性犬种类包括藏獒、牛头梗、秋田犬、中华田园犬、德国牧羊犬等40种犬种,以及具有上述血统的杂交犬和具有攻击性的其他犬种此外,禁养的大型犬种类包括大丹犬、圣伯纳犬、阿拉斯加雪橇犬、伯恩山犬等10种大型犬体高超过55厘米的犬只(站立时从肩胛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范围内,值得注意的是,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除外。
这些规定要求人们在饲养犬只时,必须清楚并遵守禁养犬只名录和大型犬只体高标准的相关规定,合理、合法、合规地进行饲养,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生活环境。(供稿: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