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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法院:未约定保证期间,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中华网河南 2024-12-23 12:58:12

在日常生活中,时常会发生借款人还不上钱,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如果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该如何计算?担保人又该如何承担责任?近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某借款8.9万元,并出具借条一支,双方约定2021年10月31日前还款,被告魏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期间,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偿还3.6万元,下欠5.3万元未还。2024年11月1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5.3万元,被告魏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故张某请求王某偿还借款依法予以支持。魏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约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21年10月31日,该日即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故王某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为2022年4月30日。张某于2024年11月对王某、魏某提起诉讼,超过了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张某要求魏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了张某此项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1.不同保证方式的区别

民间借贷中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分为两种,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当债务人在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形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形式。

2.保证期间如何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保证期间已过,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如果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消灭。此时,即使主债务尚未履行完毕,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无法再向保证人追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供稿:姜燕)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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