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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宛城区法院:事故认定书认定无责是否等于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中华网河南 2024-12-25 17:05:09

在发生事故后,相关主管部门会出具事故认定书,根据导致事故发生的事实因素划分事故责任,但被认定为无责的一方,是否一定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原告对自身损害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被告王某驾驶拖拉机(旋耕机)在农田旋地备播,在掉头时,拖拉机上悬挂的震压辊将处于作业农田区域内的原告赵某脚部砸伤,赵某住院治疗。后执法大队作出农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驶拖拉机掉头转向作业时,未充分观察事故发生地周围情况,违反拖拉机农田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且肇事拖拉机(旋耕机)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也未按规定及时报案、保护现场,认定王某负该起农机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因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赵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庭调查,被告在驾驶拖拉机旋地操作时,未充分观察周围情况,致使拖拉机(旋耕机)上悬挂的震压辊砸伤原告,是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根本原因,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虽然执法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但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并不能等同于民事责任承担,应结合事故发生时双方对原告损害发生的过错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作为农业机械的驾驶员,其对农业机械的了解程度要高于作为普通农民的原告,有义务提醒原告注意相关安全事项,被告在操作过程中未做到足够审慎,故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对拖拉机(旋耕机)运行时存在的危险有一定的预见性,原告自行进入拖拉机农田作业区域,未保持安全距离,造成自己身处危险之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结合双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损害结果等因素,酌定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责任,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侵权类案件,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相关管理部门制作的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常见的也是重要的证据。但该类认定书的事故认定依据是相应的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

事故认定书仅是事故类案件中,认定过错责任的一种证据,并不是认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法院在办理因事故导致损害的侵权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损害结果产生的原因、因果关系、过错程度、影响因素、社会效果等,结合具体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法官提醒

该案承办法官秦柯提醒,当前,国家大力推广普及现代化农业机械,农村地区的各类农业机械数量快速增长。在作业过程中,农业机械操作者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和要求作业,注意作业周边环境,提高安全意识,避免事故发生。对兼具田间作业和道路运输作业功能的农用机械,实际使用者和车辆登记者应及时投保交强险,鼓励购买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以分散事故发生后的重大经济风险。

另外,机械在农忙时节作业时,周围人群一定要注意避让,保持安全距离,提高安全意识,不要忽视农业机构的高风险性,更不要尾随其后从事清理农田、捡拾农作物等,切实保护自身安全。(供稿:李亚瑾)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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