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1月23日电 (唐佳、方经纶)作为我国第一部地下水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发布,并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水利部副部长魏山忠11月22日说,《条例》聚焦地下水超采、污染突出问题,强化地下水节约保护、超采治理和污染防治。
“地下水是淡水资源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淡水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辽宁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刘佳奇表示,加强地下水管理对保障城乡生活生产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
据悉,当前我国地下水保护利用还存在局部超采严重、污染问题突出两方面问题。全国21个省区市存在不同程度的超采问题,个别地区甚至存在开采深层地下水问题,由此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亟待重视。
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地下水资源量8553.5亿立方米,其中,与地表水不重复的地下水资源量为1198.2亿立方米。
对此,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了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建立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双控”指标、推进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等工作。全国地下水年开采量从2012年达到最高1134亿立方米后,2020年回落至892亿立方米。
那么,此次颁布的《条例》在地下水超采治理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制度措施?
国际欧亚科学院院士邵益生表示,此次《条例》主要规定了要“规范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强化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管理”“规范地下水超采治理”等。
“除《条例》外,地下水管理还可能适用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法、长江保护法、乡村振兴促进法、资源税法、防沙治沙法等法律,以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水文条例、农田水利条例等相关法规。”邵益生补充道。
在地下水节约与保护方面,水利部、司法部负责人曾表示,此次《条例》完善了地下水节约与保护的各项措施,包括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与水位控制制度、明确用水过程的节约要求、强化经济手段的运用及细化地下水保护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还要保证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刘佳奇建议,要摸清地下水污染的“家底”,使相关污染防治工作有的放矢。此外,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对于环境质量优良的地下水体首先加以必要保护,防止其受到污染和破坏,有关部门应当在各级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形成污染管理的合力。
“对于已经被污染的地下水体,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治理和修复方案,充分考虑地下水污染治理的特殊性、复杂性,避免治污过程对地下水和土壤等造成二次污染和破坏。”刘佳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