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吉林市政协原副主席张恩波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张恩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张恩波利用担任蛟河市市长、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解决工程欠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9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恩波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张恩波到案后,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在职及羁押期间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且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故依法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周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