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典型案例(第二批)中显示:2021年5月28日,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信阳淮河骨科医院时发现,该单位官网发布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医疗广告。
(图片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处理结果: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经对该行为立案调查,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予以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并处罚款100000元整。
据了解,信阳淮河骨科医院曾因医疗过错,致患者病情加重,再次住院手术。2018年12月3日,杜某亮因摔伤在信阳淮河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31天,经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手开放伤。2019年3月27日,杜某亮因右胫腓骨骨折术后胫骨不愈合,在信阳淮河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右侧胫骨骨不愈合闭合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住院治疗11天。2019年7月3日,杜某亮在被告信阳淮河骨科医院行扩创术+内固定物取出术+局部病灶清理术,住院治疗27天,花去医疗费及检查费等费用共计22381.04元。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1年7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信阳淮河骨科医院、杜某亮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因信阳淮河骨科医院在2019年4月2日的手术中,没有发现患者右胫骨髓内针内固定物过长和螺钉穿入右膝关节内,存在医疗过错。因为院方医疗过错,导致杜某亮不得不第3次至院方再次住院治疗。
通过该判决书可以发现,关于杜某亮的医疗费、鉴定费、营养费等,结合河南某某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信阳淮河骨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杜某亮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2018.41元。
(综合整理自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