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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报!漯河2名阳性人员被立案侦查

来源:漯河发布 2022-04-20 15:44:06

漯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对2起涉疫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近日,我市公安机关查处多起涉嫌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现将相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2022年4月7日,漯河市郾城区居民白某伟(男,52岁)驾驶货车自陕西省西安市返回。既未向社区报备又未居家隔离,违反省外返漯人员需提前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报备和居家隔离等疫情防控要求,且多次出入超市等公共场所。4月10日,白某伟核酸检测呈阳性,造成多人感染新冠肺炎。4月17日,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对白某伟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2022年3月16日,程某(男,44岁,暂住漯河市临颍县)自上海坐火车返回临颍。违反外省返漯人员需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村)报备等疫情防控要求,且多次出入饭店等公共场所。3月24日程某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造成他人感染新冠肺炎。4月1日,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对程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处于关键时期,请广大群众提高疫情防控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主动配合疫情防控管理,切实阻断新冠肺炎传播风险,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坚固防线,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漯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4月20日

近期全国各地公布了一些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案例

千万要引起重视哦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涉疫违法案例

案例一:

4月13日,郑州市发现多例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经查,病例张某(男,47岁)存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该病例于4月2日驾车从外地入郑,未按规定扫码登记,刻意隐瞒行程,逃避疫情防控检查,且多次外出购物,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已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实验区分局立案侦查。

案例二:

4月16日,山东省阳谷县新增1例无症状感染者(系外地市返阳人员),其从外地返回阳谷后,未按照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故意隐瞒行程,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引发疫情传播风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阳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4月4日,因张某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返回杭州市萧山,在接受工作人员调查时刻意隐瞒行程,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杭州市萧山警方依法对其立案调查。从省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杭应接受防疫工作人员调查,期间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将被公安依法立案调查。

防疫违法行为法律后果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责任编辑:news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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