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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通报数起涉网约车处罚案件

来源:正观新闻 2022-04-22 08:06:44

4月21日,记者从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了解到,为深入推进全省道路运输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加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不断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遵法守法意识,营造公平有序的运输市场环境,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了第一季度全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违规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案

2022年3月28日,正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获驻马店某运输公司豫Q722**客车,该车违规招揽包车合同外乘客,且违反防疫规定,导致乘客中有新冠肺炎感染密切接触者。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驻马店某运输公司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3月16日上午10点45分,宝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获徐某(车辆所有人)驾驶其私家车豫DB27**,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徐某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班线客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案

2022年3月1日10时27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京港澳高速信阳站出口查获漯河某运输公司豫LM10**客车,该车未按批准线路违规上下客,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漯河某运输公司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2022年2月27日20时50分,汤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获魏某驾驶豫ETE3**巡游出租汽车,该车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魏某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2年2月28日,温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获私家车豫HA03**,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车主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网约车未按许可区域超范围经营案

2022年月2日24日19时20分,夏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获深圳某网约车公司商丘分公司所属豫N15G**大通牌网约车,经查该车通过平台接单运送乘客从郑州市至夏邑县,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根据《商丘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该网约车公司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包车客运未按标志牌载明事项运行案

2022年2月23日,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获庞某驾驶河南省某公司所属豫AP73**客车,该车包车标志牌为郑州至商城,但却违规在新县境内接送人员,未按标志牌载明事项运行。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该公司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八:委托未取得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案

2022年2月16日,桐柏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河南某添加剂公司委托郑州某物流公司、洛阳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承运危险化学品,承运公司均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河南某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案

2022年2月6日19点55分,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查获河北省保定某公司所属车辆冀FJ86**客车,该车未持有包车客运标志牌,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河北省保定某公司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2022年1月27日9时40分,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南阳某网约车公司通过平台招揽乘客,定点定线运输乘客从南阳至淅川,该行为属于网约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线客车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该网约车公司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正观新闻记者 张倩)

  责任编辑:news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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