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是网络大省、网民大省,互联网用户总数达1.26亿户, 居全国第四位,网络安全问题不可忽视。7月27日,《河南省网络安全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现场获悉,此次立法河南坚决不照抄照搬上位法的原则,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不再作重复性规定,重点解决我省在网络安全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条例(草案)》分为总则、网络安全建设、网络安全保障、网络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
【责任】县级以上网信部门是网络安全工作主管部门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对网络安全整体架构、重点领域作出总体性规定,其中有些规定还比较原则,需要地方结合工作实际予以细化,推动这些法律落地实施。”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新民表示,此外,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当前我省网络安全职能部门管理边界、权限不够清晰,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不够明确,网络安全人财物保障不足,这些问题亟须通过立法理顺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各方责任,从而促进网络安全健康发展。
《条例(草案)》在总则第四条至第八条分别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行业协会、网络运营者、个人和组织的权利义务等,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的综合网络治理格局。
同时,第五条根据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细化了我省网络安全工作监督管理体制,即:县级以上网信部门是网络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保密、密码管理、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等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此外,《条例(草案)》明确:网络运营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和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网络安全技术创新、产业发展支持力度
可靠的网络安全保障,需要有力的建设作支撑。《条例(草案)》第二章对网络安全建设作出系统规定。
网络安全建设,钱从哪儿来?《条例(草案)》强化了我省网络安全建设的资金保障,从专项资金、发展基金、融资投资三个层面,强化对网络安全建设的财力保障。第十三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网络安全专项资金,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支持网络安全建设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网络安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网络安全建设。
如何加强平台建设?《条例(草案)》第十四条明确,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省实验室和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支撑平台、网络安全体验中心等,开展网络安全技术研究,加强网络安全平台建设。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参与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参与网络安全平台建设。
此外,《条例(草案)》着重于促进网络安全融合发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对鼓励支持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加强网络安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等作出规定,为网络安全健康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运行】网络运营者运用算法推荐服务,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平竞争
互联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生着通过网络攻击窃取重要数据、个人信息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对于网络安全保障方面,《条例(草案)》第三章作出具体规定,将网络安全保障分为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四个方面。
网络运行安全方面,鉴于我省被国家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信息系统数量较少,保护范围较小,而重点行业、领域未列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部分信息系统,同样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需要在省级层面重点保护。因此,在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建立重要信息系统保护制度,由网信、公安部门牵头负责,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做好重要信息系统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并规定了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的义务。
网络数据安全方面,明确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具体要求,由网信、公安等部门牵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对列入重要网络数据目录的网络数据,实行重点保护。
网络信息安全方面,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用户的义务,顺应互联网发展新趋势,对网络运营者运用算法推荐服务以及个人和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信息等方面,进行了补充细化规定。《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网络运营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履行算法安全主体责任,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设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公平竞争的算法模型。
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结合我省实际,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进行明确,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处罚】违规在网上发布违法信息的,个人最高拟处罚十万元
此外,《条例(草案)》对网络用户信息安全义务作出明确: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违规在网上发布违法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网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段伟朵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