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8日6时13分,焦作孟州市S309省道赵和镇田旺村村口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三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道路状况良好,可视度清晰,事故原因是什么?
一、简要案情
2021年04月08日06时13分,石某杰驾驶豫H6571W号小型轿车,沿孟州市赵和镇田旺村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S309省道交叉口处左转弯行驶时,与沿S309省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斗驾驶的鲁H62Q90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石某杰、李某玲当场死亡,乔某玲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乔某霞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路段现场图(由西向东方向)
事故路段现场图(由东向西方向)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1.石某杰,男,汉族,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H6571W号小型轿车。
2.王某斗,男,汉族,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H62Q90号重型自卸货车。
3.李某玲,女,豫H6571W号小型轿车乘坐人(副驾驶)。
4.乔某玲,女,豫H6571W号小型轿车乘坐人(后排右侧)。
5.乔某霞,女,豫H6571W号小型轿车乘坐人(后排左侧)。
三、车辆基本情况
1.豫H6571W号小型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石某杰,车辆登记日期:2008年10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0日。
2.鲁H62Q90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创鼎国际货运代理(梁山)有限公司,实际车主:济源市克井镇水运村李某利,车辆登记日期:2019年8月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四、事故发生原因
石某杰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转弯行驶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这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王某斗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动车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应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五、涉案企业调查情况
(一)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创鼎国际货运代理(梁山)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日期为2020年8月10日,注册资金100万元,2020年8月28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公司管理人员注册登记为四人,分别为:
1.法 人:唐某,男,1997年2月9日出生。
2.安全经理:曹某,男,1994年10月18日出生。
3.安 全 员:蒋某文,男,1997年3月1日出生。
4.安 全 员:邓某龙,男,1997年9月23日出生。
(二)初步核查企业存在的问题
经初步调查,该公司注册登记的一名安全经理、两名安全员均系法人唐某的同学,三人在该公司注册登记时只是提供了各自的身份证件用于公司注册,公司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营活动、办理各种手续均由法人唐某一人负责,公司管理混乱,安全隐患较大。
六、涉案企业追责情况
王金斗驾驶机动车发生较大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已被执行逮捕,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正在诉讼中。
目前正在与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协调,建议对创鼎国际货运代理(梁山)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交警提示: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请您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