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告
(第1号)
当前,我市疫情形势严峻复杂,疫情传播风险和防控压力持续增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根据《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省政府令203号)第49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境内外人员,都应当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从疫情发生地来周或者返周人员,如果未主动向村(社区)、单位报告行程,配合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或有擅自离开管控区域等不遵守居家或者集中观察、健康监测等预防控制措施行为,或者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后,不到规定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医,出入银行、超市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组织、参加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聚集性活动等,根据《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80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前述行为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根据刑法第330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个人存在上述情形,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1年11月7日
周口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告
(第2号)
当前,我市疫情形势严峻复杂,疫情传播风险和防控压力持续增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要贯彻落实感染防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加强对可疑患者筛查,做到“应检尽检”,所有未设置发热门诊(发热哨点诊室)的医疗机构严禁收治发热病人,发热门诊要对发热患者实行闭环管理,坚决做到院内零感染。
二、各地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中《新冠肺炎疫情隔离医学观察指南》设置管理,规范设置“三区两通道”和独立卫生间,完善人员配置和管理制度,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做好健康监测。
三、疫情期间全市所有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做好预检分诊和登记工作,询问所有就诊患者的旅居史,不得以任何理由收治发热病人或有流行病学史、接触史、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28天内外旅(居)史、曾乘坐过飞机、火车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且有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新冠肺炎相关临床症状的患者,发现上述情形或有新冠肺炎相关临床症状的患者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报告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患者直接到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禁止向群众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和抗生素等“四类药品”,其医务人员自身有新冠肺炎相关临床症状时不得执业并及时上报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对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服从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个人医师执业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共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个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02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