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作为全国对台工作领域创制性的地方立法,《条例(草案)》重点围绕促进经济交流合作、文化交流合作、吸引台湾青年来苏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规定,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江苏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与本省居民同等待遇。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共四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性内容,促进经济、文化、青年交流合作方面的内容,以及台湾居民居住证制度相关内容。
草案吸收近几年江苏对台经济、文化交流的好做法,作出多项创新性规定,比如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金融组织;支持苏台两地旅游界加强交流合作等等。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立法嵌入了台湾居民居住证制度相关规定。草案明确,持有居住证的台胞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等3项权利。县级以上政府应按规定为持有居住证的台胞提供教育、就业、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7项基本公共服务。持有居住证的台胞还可享受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办理金融业务、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住宿旅馆、乘坐交通运输工具等9项便利,比如说,与本地居民一样可办理公交卡、老年人优待证、公园游园年卡、图书馆读者证。
此外,草案专门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台胞,可以与居住地居民同等享受购房、住房保障待遇。(记者 石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