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1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二级巡视员张青之介绍,北京正式启动第四届北京市见义勇为宣传月暨第十三届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社会化评选活动。制止他人的家暴行为等情形,符合确认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张青之介绍,能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主要有四种情形: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四、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张青之表示,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例如制止他人的家暴行为等情形,符合确认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他强调:“‘见义勇为’必须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是具有危险性,而且具有‘为他性’。”
据悉,评选表彰活动每三年一届,是以北京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常设表彰项目。目前,已表彰“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和模范群体)”979人、“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先进单位”79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