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认证活动广告 严厉打击虚假认证
为维护质量认证的有效性和公信力,规范认证、检验检测行业活动广告,严厉打击虚假认证、以检测认证名义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郑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认证活动广告宣传作如下审查提示:
一、发布认证、检验检测广告,主体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发布含有未经批准开展认证活动、冒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内容信息。
二、发布认证、检验检测广告,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为尚未取得认证机构批准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认证活动的广告。
三、发布认证、检验检测广告,引证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四、发布认证、检验检测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除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外,认证机构自行开展的认证活动及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进行广告宣传。
五、发布认证、检验检测广告,不得含有“当天出证”“当天出报告”“直出证书”“不送样检测”“无需审查”等涉嫌虚假认证的内容。
六、发布认证、检验检测广告,不得含有“确保通过”“认证包过”“三天拿证”等明示暗示保证性承诺的内容。
七、发布认证、检验检测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八、发布认证、检验检测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对竞价排名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发布认证、检验检测广告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认真落实资质审核和信息公示义务,强化广告内容审查,加强行业自律,坚决制止和防范虚假认证违法广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