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经常会出现交通事故受害人是退休后的老人。对此,保险公司或侵权人经常以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抗辩受害人不存在误工费损失。那么,到底要不要赔偿呢?今天,河南高院“豫法阳光”发布的这两个案例告诉你答案。
案例一
已经退休的老王骑电动车在路上行驶,被后方驾驶电动摩托车超车的小赵撞倒,老王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经交管部门认定,小赵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老王将小赵告上法庭,要求小赵赔偿其损失。庭审中,老王提出误工费的赔偿要求,小赵却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老王已退休没有工资收入,不应支持其误工费的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实地走访和调查,并结合老王提供的微信工资转账记录等证据,确认老王在退休后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并因交通事故产生了实际的误工损失。最终,法院根据老王工作期间的收入,支持其误工费的请求。
案例二
2023年8月4日,在商水县汝阳路与富商路交叉口,朱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何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何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涉案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朱某某和保险公司未对何某某的损失进行赔偿,何某某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误工费的赔偿问题。何某某认为其在某房地产做保洁工作,一年工资24930元,应当支持误工费。经承办法官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保险公司与何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支付误工费,赔偿何某某各项费用共计86000元。
说法:
误工不误工,不看年龄看事实
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而不是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判断标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代表实际丧失劳动能力,更不意味着丧失劳动权利。因此,误工费赔偿的认定不应受到年龄的限制,而应从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来考虑。受害人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能够证明其实际参加劳动获取合法报酬,并因事故导致误工的,相应的误工费损失应予支持,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老年人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
记者 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