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7时,承办人的手机便响了起来,“法官,我今天准备挪空调外机了,你什么时候有空过来看看?”经过一上午的拆除,一场因为空调外机安装而引起的案件终于落下帷幕。
原告姚某与被告陈某是同一居民楼上下楼的邻居,姚某住在11层,陈某住在10层。2021年5月,陈某将空调外机安装在10楼房屋的窗户上方处。2022年8月姚某安装空调时发现没有地方安装空调外机了,认为该处位置应为自己使用,但陈某认为“我使用的是自己的窗内面积,与姚某无关”,双方因此引发了矛盾,经物业多次协商未果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安装空调外机时应考虑相邻方的安装问题,且施工方对空调安装做过说明:“图纸设计为11楼的空调位在10楼窗户上口,10楼在9楼窗户上口,以此类推,1楼放地上”,故判决被告挪走安装的空调外机。而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在被告安装时没有及时提醒和制止,未尽到本职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决拆除费用由物业承担。
判决生效后,陈某迟迟未进行拆除,眼看天气愈发热了,姚某便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承办人了解案情后,多次与陈某进行了联系,晓之以法,告知陈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把法律说透、把压力给够;动之以情,原告房屋外确实没有能够安装空调外机的地方,双方都是邻居,要互相理解、互相帮助。最终,陈某联系了空调安装师傅挪走了空调外机,物业也主动支付了拆除费。
邻里间和睦相处、守望相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光山县法院始终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依法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大力提倡互相体谅、和睦友好的邻里关系,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郝昱玮 吴宣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