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上午,潢川法院公开审理了由潢川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受贿罪一案。潢川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柏定担任审判长。潢川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曾春丽出庭支持公诉。该县纪委、检察院、县直各单位人员共200余人到场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潢川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财务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多开、虚开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及直接用单位公款账户资金还公务卡的个人消费支出等手段,窃取单位公款共计242404.3元,所得资金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潢川县住建局工程股股长的职务便利,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人防设备采购过程中,收受贿赂款共计136500元、超市购物卡三张共计3000元,并在项目人防工程质监、验收及人防设备销售过程中提供帮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款,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分工负责主持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认真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充分保障了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通过现场观摩庭审,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法治教育和警示教育,要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自觉接受监督,坚守纪法底线,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切实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严格自律,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近年来,潢川法院始终立足审判职能,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将“庭审现场”变为“警示课堂”,充分利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切实做到以案释法、以审促廉。(郝昱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