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息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虽然案件标的较小,但双方分歧较大,矛盾深,在多次调解未果后,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后,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再次进行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被告当场履行义务。
基本案情
几年前,李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了小王的一处自建房建设工程。在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后,双方结算总工程款为354517元。期间,小王陆续支付李某部分工程款,剩余38000元一直未支付。李某数次索要,小王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一直拒绝支付,无奈之下,李某将小王诉至息县法院。
审理经过
案件因诉前调解不成,进入立案程序。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法官发现双方尚有可调和的余地,只是对具体的调解方案存在分歧。庭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原被告进行调解,在与原、被告多次沟通后,承办法官分别向其示明利害关系及法律后果。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李某与小王愿意各退一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签订后,小王便当场履行完毕,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事了人和。
近年来,息县法院不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能动履职,始终将调解贯穿案件办理各阶段、全过程,在掌握案件事实与矛盾根源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调解效能,做到对症下药,确保案结事了。(郝昱玮 李泽昌 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