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意见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统一城乡标准扩大案件范围,从前期试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三种类型,扩大为全部人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以2020年度为例,我省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差18000余元,如果区分城乡标准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差异较大。
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高海娟介绍,出台本意见减少了当事人举证的诉累,有利于快速化解矛盾纠纷,有助于推动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社会融合发展,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红利。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
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二、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三、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四、本意见自2021年10月20日起施行。
(综合@河南日报、@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