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妻子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汤某(女)与丁某(男)系夫妻关系。2023年3月丁某与王某相识后很快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丁某擅自给王某转账、购车、购买金银首饰等合计239528元,其间,王某给丁某转账65000元。该款经丁某妻子汤某追要,王某拒不返还,无奈之下,丁某妻子汤某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请求丈夫丁某赠与第三者王某钱物折合人民币174528元行为无效,要求王某返还。
法院认为:被告丁某在已婚情况下,又与被告王某不正当交往并赠与车辆、钱款,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伤害了原告汤某感情,不利于家庭和谐稳定,依法判决被告丁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该案涉宝马牌小型轿车归被告王某所有,被告王某自愿退还原告汤某车辆的首付款、定金、两期分期贷款、车辆保险费及丁某向王某的转款等共计70000元,当庭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并当庭退还原告汤某金戒指两枚、金耳钉一对,金镯子一枚、金项链一个、金佛吊坠一个。
法官说法: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倡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典型案例。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本案中,一方为维系与婚外异性的不正当关系,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害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本案的依法审理,维护了无过错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有利于树立正确婚姻观念,引领文明家庭风尚。(冯占华 杨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