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五沟营法庭处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张某与李某系高中同学,李某在操场踢球时将张某误伤,造成张某皮外伤及眼镜受损。那谁来为飞来的足球买单呢?
结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并未相约共同进行踢足球活动,而是李某在踢球过程中,张某在旁边观看,张某并未加入踢球活动之中,并非参加具有对抗性、风险性的文体活动,不属于活动的共同参与者,不能适用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张某作为足球爱好者,应明知看球存在风险而未予以注意、防护,对其自身损害存在过错,负有责任。
承办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双方握手言和,李某当场赔偿张某1000元,张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自此,双方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冯占华 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