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特殊群体,因其认知和劳动能力受限,在离婚诉讼中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妥善保护,近期,泌阳法院处理了两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主体的离婚纠纷,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
李某婚后因意外精神受创,患上精神障碍类疾病,六年前在患病期间误伤亲戚被判处有期徒刑,现李某的妻子黄某提起离婚诉讼。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主动到李某家了解情况,并联系当地村委为李某变更监护人。通过与监狱联系,得知李某现在情况稳定、精神状态良好。为准确了解李某的情况,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三伏天赶往李某服刑地广东明康监狱会见李某,在聊天谈心的方式下,会见过程较为顺畅,李某全面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也理解黄某一人在外的不易,同意黄某的离婚请求。但李某的监护人及家人一时难以接受,后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案件达成调解。
案例二
“他现在被强制医疗,我和他妈妈年龄都大了,如果离婚了,我孙子咋办?”郭某的父亲在电话里情绪激动地说道。郭某在精神疾病发作期间,将自己的大儿子杀害,后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其妻子因无法接受这个现实,提起了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在精神医疗中心见到体型胖胖、略显害羞敦厚的郭某时,怎么也想象不到他的所作所为。为妥善解决案件,既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安慰郭某父母,承办法官联合当地村委开展了多次调解工作,虽然最后未能调解成功,但在这一过程中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有了更加清晰的了解,同时也解开了郭某父母心中的一些疑惑和不满,情绪得到了抚慰。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作出判决,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泌阳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在处理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诉讼时,不仅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又最大限度维护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家事审判团队始终秉持“温情司法、柔性司法”的观念,采取“以真心换真心”的方法,将温情调解、柔性审判贯穿全程,描绘温情画卷。(周田田 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