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在我们身边随处可见,很多人为了保护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会在家门口安装监控,也会有很多人困惑这种安装监控的行为是否会侵害其他人的权利呢?
基本案情
王小红(化名)与李大强(化名)是东西相邻的同村邻居。李大强在自家楼房的一楼南墙外,安装有一台可以旋转的监控摄像头。在启动旋转功能的情况下,该摄像头的拍摄范围,除了包括李大强自家楼房的前方空地之外,还包括王小红的住宅院落。经村委干部多次调解无果后,王小红向泌阳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大强立即整改其摄像设备。
法院审理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居民住宅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在保护自身安全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民事主体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承担有不得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泌阳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大强立即停止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将案涉旋转摄像头进行拍摄角度的固定,不得向原告王小红的住宅院落进行拍摄、录像。
法院说法
在家庭住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行为,容易引发安装者与被摄像者的利益对立。此种情形下,可适用比例原则判断行为人的可归责性,并衡量双方的对立利益。安装若缺乏必要性,或安装方式不当、采集范围过度,或未采用对他人权益影响最小的安装采取措施,上述任一条件不满足,均因违反了比例原则,可认定行为人过度行使民事权利,具有侵权法上的“过错”。
安装、使用图像采集设备的过程中,拍摄、窥视他人私密空间或私密活动,未经同意处理他人私密信息,均系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就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应基于行为目的、方式、侵权后果、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救济方法。
【裁判要旨】一、在家庭住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可依据“必要、成比例、损害最小”的比例原则进行过错判定。安装、使用图像采集设备的过程中,若拍摄、窥视他人私密空间或私密活动,或处理他人私密信息,均系侵犯他人隐私权。二、确定侵犯隐私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目的、方式、侵权后果、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平衡处理。
【案例注解】一、自然人享有保护自身及家庭成员之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存在合法边界。由于设备购买及安装便利、图像直观清晰、兼具联网报警功能的因素,当前个人常选择在住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如网络监控摄像头、可视化门铃)用于监控,但该安装使用行为常对被拍摄者造成权利侵害。二、本案涉及被告李大强的人身财产安全与原告王小红住宅院落隐私的权利边界、图像采集设备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表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等基本法律问题,集中呈现了隐私权保护和家庭住宅防盗需求的冲突,亦凸显了法院在案件裁判中深入解释“隐私权”的重要价值。(周田田王平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