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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法院:【以案释法】无证销售烟草 非法经营获刑

来源:泌阳县法院 2024-11-25 11:28:57

基本案情

2022年,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通过部分烟酒商店囤购真品卷烟并出售给其他商户并从中谋利。2023年8月11日,曹某某收购完部分卷烟准备囤放自己家中时,被泌阳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场扣押真品香烟价值34840元。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期间,曹某某将其收购的部分真品香烟多次销售给他人及门店,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49801元。

法院审理

泌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8464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被告人曹某某经传唤到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曹某某积极接受财产刑并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未销售卷烟予以没收。

法院普法

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我国对烟草专卖品的销售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销售烟草必须提前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法律保障合法、正当的市场交易,而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不仅扰乱市场环境,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希望广大经营者以本案为鉴,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周田田 解理安)

  责任编辑: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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