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王某某与赵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23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2023年10月20日举行婚礼,双方婚后无子女,同居生活一月余。2024年1月,王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不准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现王某某以与赵某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又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及金首饰共计200000元。
法院审理
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第二次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王某某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极短,期间双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原告王某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据此,本院酌定被告赵某某返还彩礼款110,000元、金戒指一枚、金手镯一个、金项链一条、对戒一对。
法官说法
一、关于彩礼的范围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要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为基础,合理认定彩礼范围。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审判实践中,除名为彩礼的款项之外,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婚约一方给付另一方的下轿礼等,若数额较大,也应纳入彩礼的范畴。婚约一方为购置衣物、拍婚纱照、置办酒席而支出的费用,属于为筹办婚礼的消费性支出,不应纳入彩礼的范畴。
二、已办理结婚登记,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建立稳定的家庭关系,因此,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何为“共同生活”,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很短,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对于已给付的彩礼,可综合考虑双方对于导致离婚的过错、对女方的影响、是否孕育子女等因素,确定彩礼返还的数额或比例。这一裁判规则,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有所体现。
本案中,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从登记结婚到起诉离婚,时间极短,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共同生活,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实现,给付彩礼方不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应支持王某某要求赵某某返还彩礼的诉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冯占华 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