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为支持工业项目厂房高质量建设落地,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商丘市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自2023年9月1日起,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类建设项目(含配建的办公楼、宿舍楼、餐厅、研发中心等)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90元/平方米调整为10元/平方米。
《通知》提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征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前,应查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或减免凭据。
同时,《通知》对实施条件进行了界定,新标准实施之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欠缴、未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办证时的征收标准执行。上述新标准实施之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动工实施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按照《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商政〔2021〕12号)规定标准执行。此次将工业类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大大降低了企业的项目建设成本,为城市实体企业经济更快发展提供政策支撑和保障。
记者 翟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