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商丘南京路分公司销售假冒专利权“北京二锅头”白酒案
2023年9月26日,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商丘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商丘南京路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负一楼货架上摆放有北京华都酿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北京二锅头”系列白酒。其中:“出口型星耀灰”共计9瓶,标注生产日期:20180525,标注售价88元/瓶;“出口型星耀白”共计6瓶,标注生产日期:20180824,标注售价49元/瓶;“出口型43°原浆酒”共计59瓶,标注生产日期:20190604,标注售价58元/瓶;“出口型53°原浆酒”共计38瓶,标注生产日期:20200515,标注售价68元/瓶。上述产品均标称“本系列产品国家专利及版权如下:瓶盖专利号:ZL200820050994.8”。
经调查核实,ZL200820050994.8号专利为实用新型瓶盖专利,专利名称:一种长颈瓶用方便启闭的密闭盖,专利申请日:20080714,专利公告日:20090708,专利权终止公告日:2018.08.07。北京华都酿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人员对ZL200820050994.8瓶盖专利号已于2018年8月7号被终止的事实予以认可。
经调查确认,睢阳区市场监管局曾经于2022年3月31日对当事人销售专利期限届满的北京华都酿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北京二锅头”白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作出“责令停止销售”的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改正继续销售专利权终止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属于销售假冒专利权产品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共计1612元。
2023年10月18日,商丘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612元、罚款483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商丘圣耀食品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3年 8月11日,梁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商丘圣耀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夏邑县市场监管局转来的“锦鸡台梅菜扣肉(碗装)”的抽样检测报告(No:A7D15005A7F6084726),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公司对检验结论没有提出异议。
经立案调查,商丘圣耀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销售涉案产品350碗,销售价格7元/碗,违法所得2450元。
该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10月20日,梁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5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嘉佰乐购物广场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3年6月12日,商丘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在12315平台举报的线索,对嘉佰乐购物广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过期食品:多兴-馋辣法棒(生产日期2022.10.11,保质期180天)共计9包;南方食品-爆火辣棒(生产日期2022.12.01,保质期5个月)共计6包;麦动-小面筋(生产日期2022.11.21,保质期5个月)共计7包;邬辣妈-串烧素肠(生产日期2022.10.06,保质期8个月)共计6包;邬辣妈-串香兰花干(生产日期2022.09.28,保质期8个月)共计13包;麦动-素大刀肉(生产日期2022.01.03,保质期5个月)共计11包;余金龙-面筋王子(生产日期2022.12.30,保质期5个月)共计3包;多兴-馋辣鳝鱼卷(生产日期2022.10.03,保质期180天)共计4包;雅涵-素羊排(生产日期2022.10.15,保质期150天)共计3包。上述过期食品共计62包,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涉案产品购进价格1.4元/包,销售价格2.5元/包,货值金额155元;电子销售记录中没有销售上述过期食品的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7月25日,商丘市市场监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商丘市市场监管局的名义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共计62包,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柘城县辣妹农副产品经营部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5月18日,柘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核查群众来函投诉举报时发现,柘城县辣妹农副产品经营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豫食作坊(柘)登字(大)〔2022〕第0012号】生产现场存放有“芊佳百味烧烤撒料”成品38袋、包装袋49个、不干胶标签49 个,标注生产商:柘城县恒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 SC10341142400393,生产地址:河南省柘城县牛城乡工业基地,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4月7日。
经进一步调查,柘城县恒星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SC10341142400393已申请注销,柘城县辣妹农副产品经营部的行为构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询同类产品三家网店销售价格,按平均售价19.83元核算,当事人违法生产的38 袋“芊佳百味烧烤撒料”货值金额,共计753.5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之规定。
柘城县辣妹农副产品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2023年8月28 日,柘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生产的΄芊佳百味烧烤撒料`成品38 袋、包装袋49个、不干胶标签 49 个,罚款 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河南省黄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蘑菇罐头(整菇)食品案
2023年9月19日,夏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转来的抽检报告(No:SP202314056)送达至河南省黄鹏食品有限公司,并告知其“如有异议可以在七日内提出复检申请”。抽检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销售的预包装产品“蘑菇罐头(整菇)”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261mg/kg)。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认可,主动放弃复检申请。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
经调查,当事人共计生产销售不合格“蘑菇罐头(整菇)”产品70箱,生产成本为 55元/箱,销售价格为75元/箱,货值金额为 5250元,违法所得为14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2023年11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夏邑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